110.06.30 有關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至110年12月31日止仍屬有效 者,其建築期限增加2年,無須另行申請案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令 (742 下載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652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1-06-24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0.06.28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營造業工地主任原執業證有效期限為110年5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者,得一律延長至110年9月1日,於3級警戒期間因防疫規定未能即時回訓換證者得於繼續執業 110.06.30 有關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 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 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