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核准之「管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經審查准予營運,營運期限2年案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492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7-10-27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受理登記使用中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補助原則」 北市都市發展局修正「臺北市木柵第二期重劃區都市設計準則第7點規定」及「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第6點規定」案部分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