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2.25 檢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修訂「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注意事項附表」、「變更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及「雜項執照注意事項附表」 1份,自即日起適用,本會協助轉知公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6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6-02-23 發佈於 法規及函釋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5.02.23 為強化營建工程於施工期間環境污染管理,臺北市新建工程應配合設置污染監測設備事宜,並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檢送「臺北市營建工程環境感測設備設置」線上表單連結,敬請會員配合辦理 115.02.25 重申臺北市道路施工範圍內如有維生孔蓋設施,應向設施所屬機關(構)確認相關資訊,且施工中不得損壞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