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2.12 為辦理工程重機械及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編管作業,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宣導並周知所轄工程重機械所有權人及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配合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函 (23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發文日期: 2026-02-11 發佈於 法規及函釋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5.02.05 有關新北市建築工程申報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得納入新北市建造執照工程為臨時暫置地點一案,自即日起實施 115.02.12 檢送「為因應營建產業持續缺工缺料,又因限貸令及營建剩餘土石方全向管制等因素衝擊,延長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期限2年」公告1份,請查照。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