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0.02 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制,已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之說明函1份,本會協助公告會員詳參。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函 (244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25-10-02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4.09.16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及回訓作業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暨回訓作業規定」、「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訓練大綱」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自115年1月1日停止適用,本會協助公告會員周知。 114.10.15 有關 陞曜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屬之土資場自115年1月19日起不得收容餘土一案,詳如說明,本會協助公告會員周知。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