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30 檢送「新北市政府辦理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與併案辦理變 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三點規 定,並自即日生效 新北市政府 函 (237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2-12-18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1.01.16 函轉內政部修正「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 4.1.3點、第4.4.7點、第4.4.8點一案,業經內政部於111 年12月29日以台內營字第1110821992號令修正發布 112.01.30 函轉勞動部檢送「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之修正令及數額表各1份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