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3.11 修正「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第十一案範圍申請建築發照處理原則」,併案修正名稱為「竹南科學園區暨周邊地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 階段)附帶條件二範圍申請建築發照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苗栗縣政府 函 (38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苗栗縣政府 發文日期: 2026-03-10 發佈於 法規及函釋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5.03.11 函轉臺北市政府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9條第1項第4款人工地盤之最小寬度、面積及有效面積之計算一案 115.03.13 函轉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函為有關臺北市道路標線繪設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