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2.12 新北市土資場分類後之剩餘土石方(下稱餘土)出場前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及運送地點認定執行原則一 案,自即日起實施 新北市政府 函 (32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6-02-11 發佈於 法規及函釋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5.02.12 有關新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產出剩餘土石方總量大於3萬立方公尺之案件納入臺北港收容填築推薦對象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115.02.12 因應實施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理」,強化資源跨域整合及多元去化,自即日起調整新北市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區域範圍流向管制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