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2.09 有關本會函詢因經濟部「商工電子公文交換服務系統」修訂服務條款,將「應經許可業務」排除於適用範圍,致營造廠商面臨無主管機關審核且無法申辦電子公文交換之困境,復如說明 內政部 函 (6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6-02-04 發佈於 固定在首頁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5.01.21 臺北市政府 修正「臺北市政府資源處理場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至臺北港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辦理非公共工程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至臺北港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起生效,本會協助公告會員周知。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