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3.28 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未依計畫(書)辦理或棄置情事,如可溯源追究責任至產源工地,請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辦理,本會公告會員周知。 內政部 函 (54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5-03-26 發佈於 法規及函釋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4.03.25 函轉臺北市政府修訂「臺北市人行道申請設置斜坡道相關文件」一案,本會公告會員周知。 114.04.07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本會公告會員周知。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