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4.19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所轄屏東科技產業園區之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處理原 則法令,自即日起比照屏東縣政府建造執照依據建築法第 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 函 (286 下載數) 附件1 (200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 發文日期: 2023-04-17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2.04.17 關於向建築管理機關申報開工所需行政流程影響實際開工日期,得否展延工期疑義 112.04.19 有關貴會再建議新增「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職類一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