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4.14 函轉經濟部111年3月29日經授務字第11120102450號函重申:「民眾實施整地行為前,應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以避免違反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而遭受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處罰」。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函 (244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函 發文日期: 2022-04-12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1.04.1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3月7日「巨額工程流標專案檢討會議」會議紀錄 111.04.15 有關增列陳正吉、李羿賢、林智偉、陳澤許等4名土木技師辦理「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諮詢委員會一案,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同意核備,詳如說明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