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計畫併認定原建築容積案件,涉及防空避難設備之地下層是否得視為原建築容積處理原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521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6-17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其相關法規,涉及原建築容積認定核計出之地面以下建築容積之使用,及基地規模過小致不能而非不願依危老獎勵辦法第5條退縮條件等事頃 函轉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不得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之解釋令,業經內政部於108年5月31日以台內營字第1080808886號令訂定發布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