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不得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之解釋令,業經內政部於108年5月31日以台內營字第1080808886號令訂定發布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407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6-13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計畫併認定原建築容積案件,涉及防空避難設備之地下層是否得視為原建築容積處理原則 公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第2次申請作業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