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其相關法規,涉及原建築容積認定核計出之地面以下建築容積之使用,及基地規模過小致不能而非不願依危老獎勵辦法第5條退縮條件等事頃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438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6-17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為提昇使用執照審查效能及品質,修訂「新北市使用執照書圖文件核對自主檢查表(含農舍及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改建增建書圖文件核對自主檢查表) 」 ,自發文日期起適用所有申請案件(含申請中案件) 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計畫併認定原建築容積案件,涉及防空避難設備之地下層是否得視為原建築容積處理原則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