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各項綜合營造工程時,其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依經濟部訂定之電業法第59條規定;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單,方得接電 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南辦事處 函 (703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南辦事處 發文日期: 2019-01-31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轉知經濟部函復「內政部107年10月12 日『研商危老條例合併鄰地、容積獎勵及工業區適用相關疑義會議』結論涉及工業主管機關辦理事項疑義」一案 為有關營造業法第33條規定承攬專業工項特定施工項目應設置技術士規定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