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關營造業法第33條規定承攬專業工項特定施工項目應設置技術士規定案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471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1-31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承攬各項綜合營造工程時,其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依經濟部訂定之電業法第59條規定;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單,方得接電 有關貴公司承造107拆字第0003號拆照工程載運剩餘資源車輛與運送聯單記載內容不符一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