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訂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1486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1-30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工程如屬營造業法第3條所稱之營繕工程,或管造業法第8條所稱之專業營造業辦理項目且其業務範圍符合本部93年8月23日台內營字第 0930085876 號令訂定「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 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相關規定, 應由「營造業」承攬。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營造業法第23 條第2項及「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規定執行疑義」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