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如屬營造業法第3條所稱之營繕工程,或管造業法第8條所稱之專業營造業辦理項目且其業務範圍符合本部93年8月23日台內營字第 0930085876 號令訂定「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 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相關規定, 應由「營造業」承攬。 內政部營建署 函 (967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19-01-30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辦理「道路維護施工證」(簡稱維護證)、「建案工程道路周邊修復施工證」(簡稱建案證)之施工前通知程序,訂於108年3月1日起實施 函轉有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訂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