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辦理「道路維護施工證」(簡稱維護證)、「建案工程道路周邊修復施工證」(簡稱建案證)之施工前通知程序,訂於108年3月1日起實施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函 (495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19-01-28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檢送本會108年1月19日召開 「南部地區砂石供需情形座談」紀錄案 工程如屬營造業法第3條所稱之營繕工程,或管造業法第8條所稱之專業營造業辦理項目且其業務範圍符合本部93年8月23日台內營字第 0930085876 號令訂定「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 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相關規定, 應由「營造業」承攬。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