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營造業法專任工程人員名詞定義及執業限制之建議1 案 內政部 函 (387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7-12-01 發文字號: 1060818742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對於工作場所中原有之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含地下管線)等,請確實依說明辦理,以防止災害事故發生 有關貴公會反映預告修正「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 、第4條條文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4條、第6條、第25條等條文建議1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