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察院函為,對於營造廠之技術士等工程人員之俗稱 (如:工頭、領班、做工的、工人等)似帶有貶抑意味,理應強化宣導正名,有助於提升相關從業人員之職能與就業意願1節 內政部營建署 函 (474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0-01-06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工程會108年12月10日召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92章碼頭」編修及增訂「人孔蓋圓形切割施工」篇章審查會議紀錄及增訂「人孔蓋圓形切割施工」篇章審查會議紀錄 「優良智慧建築作品評選獎勵作業要點」,業經內政部於108年12月20日以台內建研字第1080851264號令修正發布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