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會反映營造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因主辦單位未能一次性通知廠商缺失改正,致衍生爭議,復如說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884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19-07-08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撰擬之「亞銀貸款個案分析」及「研析海外個案商情(地區:印尼雅加達)」 有關花蓮縣「日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營運期限至108.10.15止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