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 一般稱為電力工程、水電工程)時,請依「電業法」第59條規定、 經濟部能源局能電字第09900174460號函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900820020號函, 前項工程均應交由已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登記合格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 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1109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 2019-05-14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貴公司承造105建字第0060號建照工程載運剩餘資源車輛行駛路線不符疑義一案 自本108年5月6日起,高雄地區水情燈號,由水情稍緊調整為水情正常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