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第3 點、第4 點,並自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 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函 (402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9-05-01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針對本市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地區之建築物, 設置之標示牌內容應加註文字一案 檢送本會108年4月24日召開「研商落實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再利用及道路工程品質作法」會議紀錄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