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市道路挖掘施工後, 臨時修復路面上應加註「暫時性路面預計0/0-0/0銑鋪」字樣之措施, 已於106年11月1日起實施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函 (373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19-01-19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建築物拆除後含石綿廢棄物清理作業指引」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及第2條附表1至附表8業經本署於108年1月16日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號令修正發布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