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8.27 107/8/22修正「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二條、 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內政部 函 (2167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8-08-22 發佈於 法規及函釋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04.7.30 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遲延付款之期間,並請確實訂定付款時程 107.8.27 107/8/22修正「營造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