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函為該駐紮國相關商情資料案 內政部營建署 函 (373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18-04-27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集合住宅、住宅(原H-2 類組建築物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問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案 為落實本市建築工地防汎期間及防颱之整備(每年5月至11月) ,請利用本局建置之「建管及時通APP」將工地自主檢查結果於當月份5日前完成回傳作業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