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會建議「部分機關仍有延遲付款的情形,以變更設計為例,在未議價完成前,僅係以原單價的八成估驗計價,惟遲不完成變更設計的議價,造成廠商資金壓力」事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901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17-10-16 發文字號: 10600323300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以勞職授字第10602041632號令訂定發布, 並自106年12月1日施行 函轉內政部函釋,有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2點適用範圍之基地面積計算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