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函為該駐紮國相關商情資料案 內政部營建署 函 (680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17-07-13 發文字號: 1060044174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函轉花蓮縣政府核准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友正預拌混凝廠有限公司;坐落位置:花蓮縣吉安鄉華工六路31巷2 ) ,營運期限(自104年6月26日至106年6月25日止) 屆滿,即日起停止營運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一案 函轉內政部釋示,有關建築物設置之室內樓梯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條、第36條樓梯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