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函釋有關建築師法第25條執行疑義,開業建築師另以其他類科技師資格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時,應依同法第46條規定辦理懲戒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528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勞展局 發文日期: 2017-06-02 發文字號: 10606580300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轉內政部營建署106年4月25日召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是否得兼任受公會團體委託辦理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研商會議紀錄 新加坡星橋騰飛集團與勝科城鎮發展所組財團將發展印度安德拉(Andhra Pradesh, AP) 1+1 州新首府阿瑪拉瓦提 (Amaravati) 市新創開發區事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