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105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有關本市辦理中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申請案如涉有基地及其地上建物之文化資產價值審認疑義,敬請再次函請本府文化局確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498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6-12-14 發文字號: 10585659600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105年12月7日「為修正「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附件(原有公共設施之修復與勘驗規定)」 紀錄影本及修正後草案條文 有關都市計畫人行廣場可否作為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車道及建築基地面臨人行廣場是否應退縮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一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