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2.02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釋有關營造業者已洽商工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停、復、歇業,未依營造業法於期限內洽營造業主管機關完成停、復、歇業程序,致違反同法第20條規定一 案,轉知所屬會員加強宣導避免業者觸法 新北市政府 函 (48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4-02-01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3.02.01 為補充產業人力,貴公司所聘僱營造移工在臺工作滿6年 以上,且符合薪資及技術條件,可依勞動部「留用外國中 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 113.02.05 函轉新竹縣政府權管之「長威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停止營運一案,詳如附件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