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3.02 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於辦理或監督建築物拆除時,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落實執行或監督,於工地即先做好營建產出物之初步分類,並接續於處理場進行細部分類處理,以利減少營建廢棄物之產出數量 內政部 函 (254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1-02-22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0.03.02 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工程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作業原則」,並自110年3月1日起生效 110.03.08 有關內政部函民眾建議禁止水泥車裝水沖馬路一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