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1.15 浴廁主要噪音源是排水管線而非衝擊音,考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之立法原意及實際效用,居室上方如為浴廁空間,該浴廁空間之樓板免依規定設置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旨揭號函並溯自110年1 月1 日起廢止 內政部營建署 函 (528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1-01-04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110.01.13 函轉有關內政部函知本府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附錄一建築外殼構造熱傳透性能相關計算規定,涉及屋頂結構上方有太陽光電板、金屬遮陽、遮兩棚等遮陽設施之執行方式一案 110.01.15 有關已核准危老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原合法建築物已拆除並完成滅失登記,後續涉及變更申請人以致變更重建計畫同意書內容,其同意書檢附執行方式一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