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貴會加強宣導所屬會員於承攬工程時應依營造業法第19條、第42條規定辦理乙案 B1050218-10531255500高市府函文 (627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6-02-19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1255500 號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勞動部於105年2月19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表1 函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有關2016 年出版之「智慧建築評估手冊」及其實施日期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