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合法建築物補領使用執照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處 理原則,自發文日起實施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函 (417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20-02-13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貴會所詢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勞工退避之工期認定疑義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相關申請書表,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以勞動發事字第 10805195426號令修正發布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