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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會來函建議營造業法第17條第2項「...複查之申請, 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六十日內, ...」之規定,屢因廠商不識字義逾期申請而遭受處分,以「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即可1案


附加資訊

  •     來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     發文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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