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當時留設未計入法定空地計算之私設通路於實施容積管制後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原未計入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准予納入法定空地計算認定原則」為「臺北市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建築完成之基地內未納為法定空地私設通路於實施容積管制後得納為法定空地之認定原則」條文及其圖例,並自108年12月20日起生效 臺北市政府 函 (290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9-11-18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金門縣公共工程及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業經本府108 年11月18日以府建管字第10800939831 號令發布 工程會108年11月6日所召開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第15621 章離心式冰水機組」及「第15627 章螺旋式冰水機組」第2次編修審查會議紀錄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