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整合並避免重複設置施工告示牌,自108年11月1日起, 有關本市建築工程如屬公共工程者其告示牌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辦理,免再依本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設置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942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10-14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本市5層以下增設電梯之雜項執照施工管理執行方式,自即日起得簡化施工管理程序案 工程會108年9月17日召開研商「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會議紀錄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