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建建築物如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1第2項規定適用範圍之公共停車場,請依「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檢討辦理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271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7-17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函轉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有關本市路邊機車停車格新 (改)繪劃設原則 有關美國商務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鋼架( Steel Racks ) 反傾銷及平衡稅終判結果事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