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水土資源永續發展,落實保育地下水環境,合理利用地下水資源,本市轄管各類工程如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或地下工程施作時,為求降低水位所鑽鑿之點井、地質鑽探孔及地熱資源探勘井,應依水利法第46條規定規定申請核准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函 (237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發文日期: 2019-07-23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工程會108年7月4日編修公共工程細目碼編訂規則表「第16231章柴油引擎發電機組」等六章審查會議紀錄 據暸解目前有建商或業主要求本業在供料時必須提具係證預拌混凝土中未含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因目前尚無法令依據及標準檢驗方法,建請不宜開具上開證明,以確保自身權益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