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轉知所屬會員及供應商「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始得輸入、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函 (378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日期: 2019-05-27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修正「營建基地入侵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第3版)」 基隆市政府108年5月16日辦理「基隆市正榮街雨水下水道改善工程」細部設計第五次工作小組會議紀錄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