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局修正「新北市政府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併案辦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事項」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一案,倘涉消防安全設備變動時,仍請至本府消防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作業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函 (305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9-03-18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貴府於辦理營造業未於三個月內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至主管機關辦理停業案,敬請貴府提供辦理方式供參 有關增列蔡志雄土木技師辦理「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諮詢委員一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