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會建議營造業者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改採以收取工程款後再申報收入,及建請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條文一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函 (411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文日期: 2019-03-14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新北市政府訂定「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工程申報開工、勘驗及拆除作業要點」,並自108年3月15日起生效 有關本局108年3月4日前往臺北港採取自馬來西亞進口天然砂樣品,送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進行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驗一案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