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書審核作業要 點」第四點、第六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535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2019-01-29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本局已製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振動防制宣導影片, 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下載使用,以落實相關污染防制工作 檢送本局108年1月18日召開為研商「新北市政府建築物監造、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工程申報開工、勘驗及拆除作業要點」及「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要點」訂修事宜會議紀錄 份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