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函釋建築物昇降設備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後,該建築物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且其昇降設備未開放使用,起造人(管理人)得否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定期委託維護保養事宜疑義1案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446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8-12-13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營造業法第33條涉所屬機關辦理工程履約管理業務之營造業廠商任用技術士疑義」一案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107年11月28日召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申請建造執照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會議紀錄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