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防火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經延展一次期滿,需重新申請登錄並取得新證書(號碼)及識別號碼,其與原(舊)證書效期內運出廠場安裝之防火門商品所使用證書(號碼)及貼附標籤之識別號碼不同 B1041104-10415194700函文 (655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5-11-04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因應經濟部公告空調系統防火閘門耐火試驗法,建築物運用防火閘門須檢附文件及相關措施,實施日期請依函文內容辦理 財政部修正後「系統、整廠及工程產業輸出聯貸平台計畫書」相關資料1 份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