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營造業者違反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時,其個案審議係由行為地或營業登記所在地所屬管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議」一案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600 下載數)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8-05-17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有關依「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規定」,建造執照申請屬應提交或彙報地質相關資料者,應於建造執照審查時繳交「地質資料蒐集填報系統提交證明單」 檢送「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1條附表1至附表8修正草案預告影本,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