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函為該駐紮國相關商情資料 附加資訊 來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18-01-18 發佈於 公文轉知 此分類更多內容: « 為整飭營建秩序提昇工程品質,遏止本市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兼職情形,本局預定於107年1月2日至3月30日間,派員查核貴公司登記設立及專任工程人員(含逐案簽證技師)受聘執業情形 有關修正「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部分規定及第七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 返回頂部